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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輔仁媒體] 美容丏幫風波 - 廣告、網絡紅人與YouTube的轉變

近日的「美容丏幫風波」,相信平日有上網留意扮靚資訊的女人都在食花生啦。巴打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不要緊,以下有個懶人包—話說六月尾,有絲打在高登開POST,爆出「一線的Beauty YouTuber拍段片叫價港幣一萬元以上」,夾片「X月最愛」就幾千蚊一件貨,在facebook、Instagram出張相講兩句都袋幾千。心水清的絲打當然知道商業化的Beauty YouTuber有錢收,只是不知道原來拍下化妝片都可以這樣商業化,帖子隨即引發熱烈討論,絲打們開Google DocInstagramFacebook Page…甚至YouTube Channel。某些拍片乞化妝品試用,收了錢講大話什麼都推介,因此經常前言不對後語的商業化的Beauty YouTuber,人稱「Beauty Beggar」;有絲打訴苦跟買Beauty YouTuber推介中伏的經歷,亦有自稱業內人士紛紛出來爆料:有公關中介公司帶著YouTuber rate card周圍向品牌sell YouTuber Marketing、品牌須為YouTuber提供講稿、業界會買followers買views買likes…云云。到Facebook一看,又有某廣告公司職員寸嘴自爆捧紅YouTuber,曾經活躍的Beauty YouTuber兼藝人雨僑亦撰文指出,YouTuber行業如泡沫爆破。Instagram (hkbeautyyoutuber_database) 已有13,000 followers,高登帖子也推爆了12個,可見城中女士對美容丏幫風波的關注。

↑ 有心絲打整的YouTube Channel,剪輯人氣美容丏幫成員如何前言不對後語,賣廣告也賣得不連貫,叫觀眾如何信任其推介?

【你好,我是絲打】

先利申一下,我是高登相關POST出沒的其中一員,所以我的立場當然是反對商業化Beauty YouTuber不申報收錢濫置入廣告。Beauty YouTuber之所以成功,是因為她們有別於雜誌鱔稿,站在用家角度分析產品好壞,與同好互相交流扮靚心得,遇上好用的產品推介給大家、不好的也警醒大家,省卻大家中伏的機會。遺憾的是,近年Beauty YouTuber有濫於置入廣告的風氣,收了錢則就可讚產品,小商戶如果只是提供產品可能連在影片中露面都機會也沒有,如果你想從這些美容達人口中知道產品真正質素恐怕很難,問題是,這些商業化的Beauty YouTuber甚少申報與品牌的合作關係,今個月真心推介這件,下個月私心大愛那件,事實上都是收錢推介,觀眾看了,某部分相信這些達人口中的真心真的是真心,不知背後的廣告利益,花了冤枉錢買了不適合的產品,某部份Beauty YouTuber利用瞞騙的手法去賺取金錢,這種錢無論怎樣看都是不道德。
從法律角度看,博客不列明與品牌間的利益關係而推介商品,可能已經違反《商品說明條例》13E誤導性遺漏:
(1) 任何商戶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
(2) 如按某營業行為的實際情況,並考慮到第(3)款所述事宜,該營業行為—
(d) (除非在相關情況下,其商業用意已經明顯) 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 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該消費者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則該營業行為即屬誤導性遺漏。
雖然我無專業法律知識,也大致明白—Beauty YouTuber收受試用作推廣,不管只是收取商品還是有金錢回報,都是一個商家的營業行為,若果沒有披露這個行為的商業意圖,令一些本來不會購買該產品的消費者作出決定,商家已經犯法,雖然該博客不用上身。試用從不是大問題,但必須標明試用,觀眾會自然會避開廣告,廣告影片收市自然差。

【試用並不是新鮮事】

小妹是一名化妝品膠,有個敗家嗜好喜歡蒐集化妝品,買東西前愛Google一下前人心得,所以一直有流連Beauty Forum、看Beauty Blog。我不是Blogger,但有女性朋友是Beauty Blogger,對Beauty Blogger圈都有點留意。曾經上Beauty Forum的朋友一定知道什麼是「試用文」:所謂試用文,就是產品由品牌提供,作為交換,Blogger文章須符合廠商要求,不合格的可能被品牌要求重寫。由於受人恩惠,這些試用文多數讚多彈少,內文就是Copy and Paste官方資訊,加上一兩張自拍,如果想從文章全面了解產品好壞,恐怕是有點難度,試用文貼在論壇,也沒什麼人看,只是這班試用Blogger自己圍威喂。
那個寫Blog的年代,我的想法是:覺得有些女人貪小便宜、虛榮心重,為了一兩件貨出賣面皮,這些試用文和舊日論壇篇打手無異,而試用文更要露出自己真面目,人格也賣得太便宜吧,衰啲講句,乜搞到自己咁cheap啊。有人說「你班友葡萄之嘛,咪自己努力囉。」葡萄嗎?真的沒有,我面皮不夠厚,真心做不出這種事,護膚品、甚至日用品我夠錢買,不用以這種手法得回來。Blogger圈女人多,是非自然多,互相指責的情況間中也出現,都是五十步笑百步,一百步笑返五十步都仲有。沒有人喜歡特意去看廣告,所以我一早避開所有試用Blogger的文章;同樣是使用正體中文的地區,台灣純為興趣分享的部落客真是比香港多很多。說到對試用Blogger的觀感,女性討論區間中有零星討論,上Beauty Exchange、hkdiscuss化妝版可能會看到,離不開「貪小便宜」、「不可信任」,女性網民對出賣面皮、出賣人格的反感,並不是一朝夕的事,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堆積零零星星的不滿,一直等待一個臨介點爆發。

【說穿了,她們只是高級打手。】

近年YouTube掘起,當日有些Blogger轉戰YouTube,成為YouTuber,部分些彈起了,在社交媒體坐擁數以萬計的fans,亦有新加入Beauty界的YouTuber,也上位得很快,總之網上美容社群好不熱鬧,時下中學生愛看YouTube化妝片解悶,捧埋美容YouTuber做埋女神BB都仲有。
在風波爆發前,YouTube美容達人們的分享影片,一般都甚少申報試用贊助、利益關係,「陪我過一天」看了才發現是「陪我Sell一天」,「X月最愛」原來是「近排收好多試用,每件9up下sell兩句啦」,往往按了進去才發現「妖,又係廣告,晒9我時間」其實細心一看,要分辨出哪些是試用片其實不難,以下一些例子:
  • 某達人年近三十,影片內私心大愛狂推某主攻少女市場平價護膚品牌,真係講都唔信你咁大個人仲用妹妹仔牌子,隔一排仲變埋代言人添;
  • 某達人影片內真心推介某牌淨去暗瘡產品,說從前有背部暗瘡問題,誰不知在另一影片內有觀眾問如何對抗背部暗瘡問題,達人竟答我沒有這個煩惱;
  • 某達人影片內大讚某牌洗面機好好用,隔一排竟然拎第部話舊果部吉面吉到用黎洗腳,嘩我suppose你用完講得好好先介紹朋友喎,真心可憐聽佢買嘢的妹妹fans…
論壇年代,大家最討厭打手,收收埋埋賣廣告,阻住真正討論。想不到如今,做打手,包裝一下,大把妹妹fans捧到上天,不得不佩服香港的Marketing奇才化腐朽為神奇的能力。
**現今在YouTube上分享扮靚的YouTuber多不聲數,我相信總有為單純興趣拍片的女生,以上例子純粹幫助讀者明白商業Beauty YouTuber如何荒誕離奇,本文不會指名道姓,如有雷同,實屬不幸的巧合,讀者可自行聯想…**

【是免費娛樂還是宣傳易?】

有人總愛護航「雖然係廣告,不過都係免費娛樂啊;雖然唔係太信得過,不過你學到嘢當賺左啦;多點欣賞、多點包容,和諧和諧…」嘩,我嘅娛樂唔係咁低層次易滿足,我睇宣傳易係唔會感到娛樂,你唔好屈我啊。利申一下先,小妹都貪新奇睇過下YouTube化妝片,睇睇下…咪住先唔對路,點解你話化妝,係咁sell支神仙水嘅?之後我都unsubscribe晒啲Beauty YouTuber啦,最近高登討論,我又睇返一兩條片,嘩hardsell到咁都咁多人追,概嘆一句:咩品味,Demand and Supply,OK you win。大家各有所好,May姐在公仔箱猛落雞汁,你在投訴TVB廣告置入得過份,也有師奶覺得「雖然太多雞汁,不過都係免費娛樂,May姐教我煮餸,多點欣賞…」
另一個常見的護航方法是利用自由市場、價格機制去解釋一切,很好,這是我挺擅長的領域。有求就有供,價格總會自行調整至均衡點,中四經濟科。運用經濟學去解釋的話,我會覺得這場美容丏幫風波正正是市場自己的調節方式。當Beauty YouTuber的價值被高估,一雙「無形之手」就會出動,把市場拉回均衡點。而這次反對的浪潮,正正是這雙無形之手集結大家的聲音,把濫賣廣告的Beauty YouTuber拉下來。當一兩個人這樣說,可能會被覺得是激進份子,但當這把聲音以千、萬人去計,甚至有時尚美容行內人於報章撰文談及這個怪現象,大家的反對聲音已經很明顯了,那些喜愛以市場反駁的市場推廣業人士,不要再自欺欺人吧,Beauty YouTuber公信力崩潰已是事實,這群被美容公關業操作煲大的所謂人氣美容達人,套用雨僑的一句—如泡沫爆破。

【學到嘢還是水你去買嘢?】

對於某些商業化的Beauty YouTuber,在她們的影片學到嘢我真是不敢苟同,到底是袋錢入你袋,還是從你的袋中拎錢?先回到一個基本的問題,為什麼要看YouTube美容分享?香港的化妝品市場龐大,雜誌、電視、戶外廣告…商業美容資訊垂手可得,網上美妝交流平台的興起,使女性可以與互不相識的同好交流美容產品的使用心得,希望得到品牌官方資料之外的用家心得,中肯、客觀、可信、好壞處—這是大眾希望在網上分平台找到的。再回到現今泛濫的商業化YouTube美容頻道,你又得到了什麼?如果照品牌官方資料的稿讀的話,我到底得到什麼實用資訊?美容達人在影片中塗塗抹抹,先用爽膚水、再精華、又面霜、再來面霜…那是保濕面霜、那是抗氧化面霜,所以要再加上緊緻精華…到底除了廣告資訊,你學到了什麼?在YouTube看別人教護膚,是希望吸收前人經驗,減少買到不好的產品的機會,事實上,達人們收錢做推廣,看到幾個YouTuber同時推介,以為多人講一定幾好用,反而花更多冤枉錢,那到底達人們的心得是幫你慳錢還是sell你使錢?有一句說話講Facebook,我認為也可以套用在這些美容影片中「當你享受不用付錢時,你就是那個被賣的產品。」當紅的幾個Beauty YouTuber當fans是什麼?籌碼,向品牌商叫價的籌碼,當然免費電視的廣告也是同一道理,分別在於你清楚明白電視裡的是廣告,而在網上你未必知道。


其實真的想學嘢,我會建議你看書,到書局走一轉,架上有不少皮膚科醫生、化妝品業人士寫的書,從成分、從皮膚結構認認真真學護膚,總比某些廣告達人的話可信,我也是買了幾本這類書,再看看那些所謂美容達人的皮膚,更相信「Less is More」的護膚哲學。

【此風不可長】

又有人話「你唔識獨立思考咩,人推你就買,中伏又賴人,正一無腦港女」又利申一下,我避開試用片好耐啦,不至於蠢到聽Beauty Beggar收錢乜都推介買嘢搽爛面嘅,不過聽個比喻—如果寶藥黨招搖撞騙,我們只怪責受騙的那個比騙徒更混帳,反而維護寶藥黨「搵食姐」,不是很反智嗎?我企出來講真相,不想更多人受騙,又被屈是無腦港女,好無辜。Beauty Beggar做的不是大奸大惡,最多呃你買一樽垃圾,但是—這種風氣真的好嗎?當分享平台被打手、廣告商騎刧,愛打扮的女士們又真的喜歡這種平台嗎?部分業界人士只從商業考慮、短期利益出發的話,對廣大最愛扮靚的女性,甚至是整個時尚美容行業都有壞影響。如果你在這個風波看到的只是黑材料,不能站後一步,宏觀一點看整個市場的不良風氣,抱歉你的目光也只是如此。
到Instagram走一轉,很多中學妹妹分享聽信Beauty Beggar中伏的經歷,原來真的還有很多小妹妹信任Beauty YouTuber的推介。如果Beauty Beggar的謀生方式是靠利用別人信任、破壞自已誠信,靠掩著良心去講大話,那怕你入月入十萬,我也覺得這種錢賺得不是光采,撕破包裝,裡面我只看到一個貪婪、無恥的女人,用一句廣東話來說—「菠蘿雞」。新一代的90後Beauty YouTuber被網上商店店主踢爆自薦R試用,到底這個行業扭曲到一個怎樣的地步?社會上,我們重視誠信,在網絡世界裡,誠信何價?如果你還是覺得「搵食姐,講下大話姐,叻人自己唔會信嘅」無問題,我們價值觀不同,不跟你說下去了。

【Digital Marketing的成本與成效】

隨著香港人花在網絡,特別是社交媒體(Social Media)的時間愈來愈多,廣告在網絡上侵佔視線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採用網絡紅人(Internet Celebrities)賣廣告,花費對於一間公司的預算而言,可能是好低,低成本亦促使愈來愈多品牌,在網絡紅人的網上地頭「落廣告」。成效如何?網絡紅人的其中一個賣點是親民,和網民很多雙向交流,要比喻的話感覺像朋友,找網絡紅人賣廣告本來是不錯的新興推廣渠道,有明確的目標對觀眾群、陰啲陰啲易入腦;但是香港的Marketer做得太濫,紅人自己又貪心,10個post9個也是軟性廣告,這個朋友成日陰啲陰啲同你sell嘢,話好好用其實未必係真心話,不要以為網民無腦,他們會覺得反感。美容丏幫風浪爆發後,有一個洗面機和蛋糕的推廣依然勇敢找Beauty YouTuber賣廣告,我真的很佩服這兩個品牌的冒險精神,影片一出街,Dislike壓倒性地多過Like,不知品牌高層會否誤會下屬找的不是網絡紅人,而是找了網絡犯眾憎?當反對浪潮爆發,Marketer依然故我,反而指責網民,網絡紅人—成也網絡、敗也網絡,在這個多變的市場,做Marketer的追不上人心,很快便會被淘汰。網絡紅人的公眾形象搖擺不定,今天被網民捧到上天,明天被網民踩到猶如過街老鼠也不出奇,品牌若過份依賴網絡紅人做推廣,忽略其他推廣渠道與產品自身品質,隨時把整個品牌形像都輸了。

【將來會是秩序重建還是行業崩壞?】

經此一役,所有的Beauty YouTuber怕犯法,規規舉舉,紛紛申報利益,這是好的一步,日後大家看到標題申報「試用」二字,連按進去的力氣都省了。放眼世畀,外國對部落客行銷有一定規管,台灣有衛生署規管、美國有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反觀香港立法對Blogger Marketing的規管實在落後,即使是商品說明條例也只規管商戶而非Blogger。以後的YouTube美容圏將會是怎樣的風景?也許,有些過於無聊的學生妹、白領儷人仍然愛上網看人化妝敷Mask,你告訴她這個YouTuber講大話,她焦急地問「咁我應該睇邊個?」,師奶總有人愛看TVB,總有人愛看YouTube,Demand and Supply,日後的美容YouTuber只會愈來愈多,YouTuber角色特殊,嘅是消費者又是品牌代言人,在廣告與真心分享的角力相信會繼續,好看的被捧起,低質的、廣告泛濫的被拉下來,市場運作從來如此。
小妹覺得,關注儀容不等於時刻看扮靚資訊,化妝護膚是不少女士的基本技能,學識了,其實唔難,何必追看別人化妝敷Mask的過程?YouTube上其實有人放了很多高質紀錄片,從太空到深海,從北韓遊歷到伊波拉病毒都有,也是輕鬆免費的娛樂,比睇人扮靚多點營養、多點意義,做女人充實一下腦袋,其實也不錯,共勉之。

【YouTube定位的轉移 本地YouTuber的興起】

YouTube的角色也在轉變,數年前大家只會覺得YouTube是一個簡純的影片上傳網站,慢慢地加入社交媒體的元素、強調互動,我想YouTube以這個趨勢發展,說不定會慢慢變成另一個Facebook、Instagram。有人概嘆「阿豬阿狗都做到YouTuber」對啊,有興趣的話,人人都是Facebooker、Instagramer啦,YouTuber並不是什麼特殊的角色,大眾的網絡生活在慢慢轉變。
香港的YouTuber圈什麼影片最多人看?除了扮靚,就是打機、無厘頭生活笑料,在香港這個速食文化盛行的社會,大眾尋求不需用腦的娛樂,講個爛gag笑一下,多麼簡單,有怎樣的觀眾就捧起怎樣的YouTuber,這些頻道受歡迎也不意外。
這個年代的人有些共同特質:個人主義、自我意識過剩、表演慾強、分享成癮,也造就了本地YouTuber的興起。本來有些白痴無厘頭的生活小事只是在朋友圈中流傳,各樣社交媒體的興起,特別是YouTube這個公開性極高的影片分享網站,使這些行徑暴露人前,路過的網民也能觀看、評價、留言,嘅然公開讓全世界看,就必須了解可能被公開批評,即使被素不相識的網民惡言相向,上傳者又能否在上傳前確認自己有心理準備承受這些壓力?這個世界好自由,有人讚,當然有人彈,放片上互聯網,不要公主病發作以為每個路過你網民也要讚你呵你,不要把反對意見以Haters一字概括,有位90後Beauty YouTuber又要放片又要唔俾人Dislike,又要威又要戴頭盔,簡直是阿Q的精神勝利法。社交媒體對我們的日常生活起了變化,有人說Web3.0的時代來了,網絡活動與現實生活慢慢重疊,匿名性、私隱性漸漸消失;城中名成利就的全職YouTuber,令有些年輕人希望加入YouTube行列,在網上向世界展示自己,這個風氣到底對這一代的個人成長帶來什麼衡擊?
之前有人投稿輔仁說香港YouTuber不關心政治,被一堆火星文留言插到飛起,我是這樣想的:那些拍食糖allback頭片的YouTuber,你叫佢發表下對現屆政府看法,他也說不出些什麼,他們的觀眾也無法理解這個話題,因為他們所尋求的只是娛樂,能力所限,這不是他們的領域,所以你不可以責怪他們。YouTube是一個平台,YouTuber只是這個平台的用戶,我信相香港仍然有很多人不滿足於這種速食娛樂,我期待香港的YouTuber圈日後會出現更多元化的高質頻道,更多觀眾在YouTube找到娛樂以外的話題:時事社會、天文地理、文化體育、經濟理財…YouTube是一個新興的渠道,向大眾表現自己的平台,希望將會有更多有料之人利用YouTube這個渠道—Broadcast Yourself。

[廣告狂人] Blogger 定Beggar? 四個免你淪為打手的Blogging 原則

我們Blogger這群人最近又成為焦點,因為由討論區至網上媒體甚至傳統傳媒,都在談論Blogger這「行業」。說Blogger只懂收錢做廣告,甚至漸淪為各大小牌子的打手。而是次討論的焦點是美容Blogger,更為個別的美容Blogger起了個名,叫Beauty Beggar。
「喂,你唔是女人,又唔試美容產品。幾時到你說三道四呀?」
你說的對!但我覺得單說美容Blogger有這現象,又不太公平。其實有人寫Blog的地方就有機會發生這些事。所以不如想想,如何好好經營自己的Blog,即使有廣告揾上門,也不至於做Beggar吧。先旨聲明,我是贊成做Blog上的Advertorial。Blog既是一個Media,把其位置賣出來當廣告位其實並不出奇。

1. 自家內容才是主角
說到尾,大家喜歡睇Blog都因為Blog是自家分享。我寫的是我觀點!那怕個個大讚譚仔好食的同時,你去說唔Like佢,至少這是你的觀點與內容。而這內容應該是Blog內的主要部份。
接廣告沒問題。但如果揾食揾到自己的Blog沒有了自己的觀點,甚至沒有了自己,那個再不是自己的平台。到時不要怪人Unlike / Unsubscribe你,因為你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2. 揀客

可能每個客都會給你廣告費,但請不要願付廣告費的,都可佔領你的Blog;這會令你的Blog變得雜亂無章,大家在你的Blog上會找到很多東西,卻找不到你。記得有次某牌子說送來一台電子產品(價值也是近萬元的),叫我多寫當中的功能。最後我因為其實我不太喜歡該牌子為由推了,因為我不想在自己的Blog標榜一些自己不太喜歡的東西。

3. 利申

做廣告沒問題,Social Media也是Media。只是如果某篇文章是有客戶賞識你,付錢給你寫,那應該清楚在文章上講明。我覺得這是做Blogger的基本操守。
事實上,就算人家不是付錢給你,而是贊助你去旅行,或送你手機,給你產品做禮物,同樣也應該寫明。因為收受了利益之後,你的文筆就會不同,讀者不是白痴,會看得出的。所以不如早早告訴他們。

4. 了解商品說明條例

做廣告當然不是問題,但香港是有商品說明條例的。凡是廣告客戶的東西都盲目去讚,或者刻意隱瞞了個別資訊,甚至是提供失實的資料,也有機會犯了商品說明條例而惹上麻煩。另外,論壇上的網友最關心的所謂「真心分享」,其實也涵蓋在商品說明條例之內。如果你收受利益來分享,但沒有申報利益,那都有機會惹上麻煩。

注意:做人不要太厲魂!

話說高登女神厲魂姐說:「除了老公仔女外,甚麼都可以賣!」立時破壞了其女神神聖的形象。蔣小姐冰清玉潔之身尚且因「賣」而惹人非議,況且我等一介草民Blogger,更易因為賣得太濫而趕走原本喜歡我們的觀眾。(其實我覺得人家罵不罵自己,做不做甚麼包養名單還是其次。本來喜歡自己的讀者棄自己而去,才是最大鑊!)
最慘就如Eason陀飛輪的歌詞所說:「昂貴是這刻我覺悟了…」

作者:Jansen

2014年8月7日 星期四

[明報] Janice Wong:自戀自媒體


自戀自媒體 

明報Deluxe 2014年8月7日

【明報專訊】《主場新聞》停刊,時裝、美容等各式各樣軟宣博客卻當道,統統分享示範,採取商業模式及操作,也實在多得美國傳播學提倡及流行自媒體(Personal Media)概念。原意是在網絡及社交媒體時代,人人都是載體以發揮傳播的功能,落在新人類手上,則是平台=媒體=一個標準的媒體廣告及軟宣rate card!

我沒有精神潔癖,但博客或自媒體仿效媒體的商業經營和運作出事了!媒體由來是報道別人的事物的,軟宣則是針對客戶所需提供創意和專業製作,不光是平台。自媒體則是在活動backdrop前留影,露出logo、在現場與朋友一起,這算是哪門子的媒體或軟宣?噢,真是人人皆是TVB或明星!

另類「自」媒體 人人皆可做

又難得的是品牌公關為交功課,要與博主合作,視為另類媒體,啊哈!而這種新穎的自媒體卻毋須在Alexa.com排名榜內,不需要詳盡的專業數據報告,自報瀏覧量即可,亦毋須聘請員工,只需有老公或男友充當觀音兵攝影師跟拍自己,因為香港媒體廣告費是低處未見低,但卻害得時尚圈及社交圈中人人自危,怎麽忽然跑出一群恍似時尚圈寵兒裝模作樣社交花般的物體,卻原來是更新了香港媒體廣告史紀錄的自媒體。新人類新媒體新概念最緊要一個字:自!

介紹美容產品最出事

不過,最出事的還是自編自導自演自播分享示範的advertorial,尤其是美容產品,關乎藥效,有圖有真相裝作親身驗證有效,在自己的平台播出,又沒註明是特約專輯,難怪網民覺得被騙,在高登聲討,何况商品說明條例已實施。傳統媒體處理這類美容分享advertorial一向註明是特約專輯,雖然那行字小得幾乎看不到,但嘉賓分享不會親身示範驗證,說的也較中性,只有不知名的模特兒才會去示範,記者將商品寫得再誇大其辭,後果是由媒體機構負責。自媒體真尷尬,一條龍式服務,既要享受做網絡紅人,亦要做媒體商業經營,恐怕不夠牙力與廣告商周旋「特約專輯」這四個字,後果當然自負!

文 王麗儀

全文: http://mpdeluxe.mingpao.com/cfm/experts3.cfm?nodeid=1407381044890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蘋果日報] 十萬緣想: 金錢蠶食博客公信力

十萬緣想:金錢蠶食博客公信力
2014年8月7日 蘋果日報


上周,我流淚了兩次,一次出於哀慟,悲傷落淚,因為主場新聞結束;一次出於大喜,笑到標淚,全因葉朗程發給我的一個facebook訊息。
葉兄的message很簡單,只有三個英文字母:「WTF」,另附一封由廣告公司發給他的電郵,希望邀請他為一隻治療勃起功能障礙的產品,當上品牌大使。一個自視極高自命靚仔浪漫深情而又剛搞大自己情人個肚的中環精英,被人如此興致「勃勃」地邀請,已分不清是侮辱還是欣賞,我急忙取笑一番:「XX大使,你懂的,Daisy Wong應該唔會被巴黎雪完美邀請做抗衰老面霜代言人。」
做作家博客做到如葉兄般有一定知名度,就會面對很多這樣的代言或鱔稿邀請,收錢幫助宣傳一個產品或服務。這些job接得多,密食當三番,也可以換來可觀收入,但卻會一點一滴地蠶食寫手的公信力。記得蔡東豪曾經跟我講過,林行止不喜歡應酬,因為作為一個評論人,他怕一頓飯會建立了點關係,有朝一日寫有關那些人的評論時,落筆會因人情考慮而不夠公正。

Beauty Blogger變Beggar

但現今不少網絡紅人,卻想中間落墨,希望用自己的影響力,賺取一點金錢。唯這些快錢機會,若處理不宜,可以對個人的形象與誠信有漽滅性的損害。最近一班活躍網絡,專門介紹美容化妝扮靚的Beauty Blogger,就被網民大肆評擊為貪婪的Beauty Beggar,事件更鬧大至被推上報。網民指控部份美容博客當初拍片是作真心分享,但成名後引來不同廠商免費提供試用品,進而濫賣廣告,食多家茶禮,更有些主動向PR公司攞產品試用,實質在背後向外轉售圖利。
身邊一些公關界的朋友,對那些指控有點不以為然,她們覺得這些收錢推介不是甚麼新事物,見到名人推介自己應該懂判斷,現在吵得激烈者,只是個別激進人士,故此博客推介的做法,對大部份女士還是有效。我對這個觀點很有保留。
博客收錢賣廣告一事弄到上報,我認為是一個重要分水嶺,那怕還有人相信博客的每個推介,越來越多人對此起疑會是未來趨勢,而Marketing人就要在趨勢形成之先作出準備。

清楚申報利益 用心推介

在廣告泛濫的世代,大眾都想避免廣告,明星推介讓人有介心,商家就努力塑造更為有效的口耳相傳(Word of mouth(WOM))。博客推介是WOM的一種,但現在信譽受質疑,有品牌就轉而利用沒知名度的「素人」作推介,但素人影響力有限,商家就會借助公關公司一次過付錢支持一大班素人,同時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作產品推介,假造萬人同時讚好的效果。問題是,我認為一般人因博客事件所產生的不信任,會蔓延至素人身上。
我認為較佳的處理,是博客在未來如接受利益推介產品,應開宗名義說明,以保存自己的公信力為主要考慮。《主場新聞》結束前有不少受歡迎文章,開首寫明是廣告類的贊助內容,例如IBM贊助介紹big data趨勢的系列。這些文章擺明是廣告,但卻有很高pageview,因為文章起題吸引,讀者看了內文,又覺得可以學到一點東西,在吸取廣告訊息的同時,他們找到其他正面價值。
博客推介要達至宣傳效果,一字寄之曰:真。清楚申報利益,與隱瞞欺騙畫清界線,用心做好推介內容,而前提是要真心相信自己所介紹之物。因為不是真心相信,根本寫不出真正好的推介內容。葉朗程深明這個道理,他message告訴我推了那個品牌大使的邀請,原因是這樣寫的:「Unless it is a brand I truly believe in, I find it almost impossible to squeeze a single word out.」其實我明葉兄的潛台詞:我唔使用嗰樣嘢!
徐緣
跨國公司市務總監、營銷專欄作家

2014年7月27日 星期日

[轉貼] 前美容YouTuber雨僑發聲 稱行業已扭曲崩壞


前美容YouTuber兼藝人雨僑(Ava)發聲就近日Beauty Beggar浪潮在Facebook撰文,指出全職美容YouTuber價值觀扭曲,已淪為品牌打手,如泡沫爆破,更間接承認業界存在「買Fans買Views」。

「我無做"廣告blogger"快將一年了。

對上一個product placement YouTube video係去年9月嘅Philips洗面機,真心幾好用,問題只係的唔的得起心肝用。 這一年間,我每次登台來回三日勁歌熱舞,同我拍一段假分享video賺嘅錢一樣,但我的良心輕鬆愉快多了。可能我有一份收入穩定的工作, 有自己的品牌,沒接這類型工作對我影響不大,但真正原因,是因為beauty blogger 一行,有如model界一樣,已直插谷底,如泡沫爆破


我每一次被邀請,都必先和客顧開會,「喂你枝粉底真心好lup, 不如主力sell 平?」「你枝唇膏真係好乾,不如討論下性價比」問清楚成分,自己試用過再隱惡揚善,連激光脱毛都俾我由波長同原理問起,雖然未必得到客戶或者agency認同,但總算過到自己。試過一次,度好角度,諗好成個包裝,提議埋橋段,錢都收埋片都出埋街,點知同時有七個blogger 以同一橋段sell 同一產品,此時,我知道我應該離開了。當然,隨後我開的辣爆條件接近全香港agency都唔會再搵我,但係,我當客戶唔識,你地都知咁sell法係幫唔到個産品?點解咁樣一齊去摧毀個product會過到自己?


此外,任何真心分享,朋友有好産品但無人識,都唔再得到觀眾認同,就連大拿拿俾左萬二蚊學車嘅駕駛學院,都會被懷疑product placement,其實,人地只係包容我無限改時間,已經好抵讚。
呢個風氣,令全香港都多左份疑心,少左份感激。


其實,近所有女星、blogger都會收到每個品牌新product, 我選擇以感謝之情post禮物照,遇到有客戶邀請product placement廣告, 我同樣會繼續開我啲辣爆條件(唔係個價錢,係要雙方認同點樣去sell個産品,點解你係最好,如果你唔夠人好,會唔會講下下性價比) ,有緣人自然可以合作。而且,好似蔡太、針清王、雙眼皮貼,如果我收佣金,我就發死了,但係我認為, 真心好,我分享左,姊妹們有得著,已經係一個Beaty blogger最大成就。


香港地,搵食艱難,然而絶處逢生有一班靠寫專欄,拍片為生嘅網絡紅人,成本極低(當然要有一定才華,例如presentation skills),可能買下器材、粉絲量同點擊率,方便同客戶叫價,但係呢個低成本工作如果成為正職,好容易形成歪曲的價值觀。


有人問我,呀邊個blogger product placement 賺十幾萬一個月,呀邊個介紹人去做facial收30萬佣....哇...聽落我好蝕底,但係,有種快樂和成就感,錢是買不到的
姊妹們,共勉之。」


有美容YouTuber走出來發聲,夠公信力未?盲粉們,醒未?

面書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472161029585362&id=171600656308069

2014年7月12日 星期六

[香港律政司] 商品說明條例 (中文及英文版)

香港法例第362章 商品說明條例
13E 誤導性遺漏


(1) 任何商戶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 
(2) 如按某營業行為的實際情況,並考慮到第(3)款所述事宜,該營業行為— 
(a) 遺漏重要資料; 
(b) 隱藏重要資料; 
(c) 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或 
(d) (除非在相關情況下,其商業用意已經明顯)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 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該消費者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則該營業行為即屬誤導性遺漏。  

CAP 362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Section
13E Misleading Omissions


(1) A trader who engages in relation to a consumer in a commercial practice that is a misleading omission commits an offence. 
(2) A commercial practice is a misleading omission if, in its factual context, taking account of the matters in 
subsection (3)— 
(a) it omits material information; 
(b) it hides material information; 
(c) it provides material information in a manner that is unclear, unintelligible, ambiguous or untimely; or 
(d) it fails to identify its commercial intent, unless this is already apparent from the context,  and as a result it causes, or is likely to cause, the average consumer to make a transactional decision that the consumer would not have made otherwise.

[香港海關 通訊事務管理局] 不良營商手法執法指引 (中文及英文版)

乙部 p.22 營業行為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 

3.40 正如上文第3.2段所述,某商戶如未能表露一項營業行為中的商業用意,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一項交易決定,而沒有此營業行為該消費者便不會有此決定,有關商戶可能會觸犯誤導性遺漏的罪行。縱使商業用意在大部分情況下已屬明顯(例如所標示的價格通常已表明廣告宣傳的商業用意,又或電視廣告已讓人意識到是用以促銷產品),「社論式廣告」(以報道形式刊登的廣告)如未能明確展示其屬於廣告宣傳(例如展示的方式使它難以與刊物的其餘部分被區分),其商業用意則可能不明顯。 

3.41 真誠地僱用知名人士宣傳產品是合乎常規的做法,但如某商戶在沒有透露某知名人士與商戶之間的合同關係,而讓該知名人士佯裝消費者,並安排該知名人士在產品展覽中被不知情的傳媒拍攝到,因而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本來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則有關商戶可能觸犯誤導性遺漏罪行。請參閱第2.11段有關在委聘名人時避免觸犯虛假商品說明罪行的更多情。 

例子 
某美容公司指使其僱員或網誌代理在各個網上論壇及社交網站發表有利於該公司的意見,藉以促銷其服務。有關意見是由佯裝曾惠顧該服務的消費者發表。若不表明有關商業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本來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這營業行為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的罪行。 

來源:香港海關及通訊事務管理局【不良營商手法執法指引】

Part B 3. MISLEADING OMISSIONS 
3.40 As mentioned in paragraph 3.2 above, a trader may commit a misleading omission offence if he fails to identify the commercial intent of a commercial practice, and as a result, it causes or is likely to cause the average consumer to make a transactional decision that the consumer 
would not have made otherwise. While such an intent is apparent in the majority of cases (for example the presence of a price often notifies the commercial intent of the advertisement, or a TV advertisement is clearly perceived to be promoting a product), the commercial intent of an “advertorial” may not be readily apparent if it does not make clear that it is an advertisement. For example, its way of presentation may make it hardly distinguishable from the rest of the publication in which it appears. 
3.41 The genuine engagement of celebrities in product promotions is a legitimate practice, but a trader may commit a misleading omission offence if he engages a celebrity to disguise himself or herself as a consumer and arranges for him or her to be photographed by the unsuspecting media at 
a product exhibition without disclosing any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lebrity and the trader, and as a result, causing the average consumer to make a transactional decision that the consumer would not have made otherwise. Please also refer to paragraph 2.11 as regards avoiding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f false trade descriptions where celebrities are engaged. 

Example 
A beauty company instructs its employees or a blogging agent to post on various online forums and social networking websites very favourable comments to promote its services. The comments are 
posted under a disguise as consumers who have patronized the services before. If such non-disclosure of the commercial intent causes or is likely to cause the average consumer to make a transactional decision that the consumer would not have made otherwise, this practice may constitute a misleading omission offence. 

Source:

[新報] 美容博客遭踢爆收錢軟銷

美容博客遭踢爆收錢軟銷 
2014年07月6日

【新報訊】社交平台Instagram、facebook及短片頻道Youtube多是港人消磨時間的地方,有女性更觀看美容博客的試用提示,再決定是否購買某大品牌的美容產品。有網民集結一系列的圖表,揭示美容博客的試用紀錄,原來是軟性廣告推銷,發一張照片就可收取4,000港元,月入5萬不再是夢想。
採訪:靜態組

名為「hkbeautyyoutuber_database」的網民,在社交平台Instagram發表一系列的圖表,列出一批美容博容的資料及收費情況,包括有名美容博客「大佬B」、「阿花」、「水魚」等。有圖片更指出博客的潛在收費,如在指定時間內宣傳某品牌的產品,在Instagram發放則有1,200港元的報酬、facebook則是500元、Youtube則由800至2,000元不等。

*:報導有失實之嫌,根據各方業內人士情報,每段YouTube心得分享影片廣告費可達10,000至20,000港元,絕非報導內之數字。
更多詳情請到【每段YouTube美容分享影片廣告費 明碼實價大公開
http://hkbeautybeggar.blogspot.hk/2014/07/blog-post_10.html

疑為免費試用講好話

該網民更貼出某美容博客與疑似公關的對話內容,當中商討試用美容產品短片內,是否需要出現品牌標誌及名稱,同時亦有談及合約的問題。
疑似公關更指,「本身你約咗我哋OK,約已經簽唔成,家唔嚟,會顯得你誠意欠奉」,兩者關係顯然而見。
有網民批評,近年愈來愈多人加入Beauty Youtuber的行業,令他們質疑試用推介的文章或短片,是真心介紹好產品予大眾,抑或只為取得免費試用產品而講盡好說話。
網民Joyousmay指,「以為終於有一條真心分享,睇到最後又係廣告」,對美容博客的評價下跌。

袁彌明嘆市民知仍睇

曾經拍過美容短片,分享美容心得的人民力量主席袁彌明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指,其實在2009年起逐步有美容博客收錢,他們有一系列的收費,只要廣告商有一筆錢,就會有10至20個的博客作一系列的宣傳。但她強調,當時她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但感嘆「有市民都知道美容博客收錢,但都照睇」。
袁彌明同時經營售賣美容產品的小店,被問到美容博客會否對她的小店有影響,袁彌明未有正面回應,但表示她所選的產品是她曾經使用或至愛,是用自己的商譽作保證,不擔心會受到影響。
香港美容健體專業人員總會主席許慧鳳表示,近年美容廣告失實及誇張性誤導有增加的趨勢,加上社交平台受大眾歡迎,所以出現類似廣告將會愈來愈普遍。她又指,美容院及業界以手勢及產品吸引客戶,但是博客及專業醫生近來與大型美容院及品牌合作,相信對小型美容院有一定的影響。

[東方報業] 美容博客涉收錢宣傳 隨時月入5萬

網民熱話:美容博客涉收錢宣傳 隨時月入5萬
07月05日(六) 13:05

【on.cc東網專訊】 大部分人上網觀看博客的網誌,都是欣賞他們夠真實,不受廣告費所影響。但最近有網民就公開一些美容博客的收費,指發一篇Instagram的照片或短片,收費可高達4000港元,做一件收費產品宣傳更可收過萬元,讓人覺得做博客絕對是一條財路。
該網民貼出多張疑似與博客聯絡的Whatsapp紀錄,發現其收費與社交平台的讚好數成正比。一名擁有近35萬粉絲的博客,發一篇Instagram的收費可4000港元,另一名擁有3萬多粉絲的博客則收800港元。

另外,有網民貼出短訊群組對話,對話中見到一班美容博客互相攻擊,更透露為一件產品在Youtube、facebook等宣傳,可收過萬港元,加上免費產品試用、贈品等,月入過5萬亦不足為奇。網民更指有美容化妝品牌會邀請博客到南韓旅行,可謂名利兩收。

發文者更於網上開設開放式文件,歡迎網民補充美容博客的資料,又有網民開設Instagram、fb公開博客們的收費。有自稱小型美容公司職員的網民歡迎有關貼文,指博客們已習慣收費模式,只送試用品給她們已不足以令她們介紹,最終廣告費亦只會轉嫁到消息者身上。
網民有話說

yks___:月入五萬不是夢....
石川安吾:當班信眾狗咁玩
sheisrebecca:已中伏,喺台灣買左個黑面膜,百幾蚊,完全冇助減黑頭,好在冇買埋白面膜
moonstoneshelley:一方面delete晒d唔啱聽嘅留言,另一方面又有大量「擁護者」留言支持鼓勵,極度溫馨。

來源: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40705/bkn-20140705130535141-0705_00822_001.html

[晴報] 商品說明條例100問 借博客宣傳 宜註明關係

借博客宣傳 宜註明關係
09/09/2013

不少商戶會邀請知名博客或專欄作家試用產品,然後發表體驗感受,藉此提高產品的知名度。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對於這類間接宣傳,會否作出規管?
購買化粧品、護膚品、電器等產品前,不少消費者都會先參考其他用家意見,例如透過知名博客、專欄等渠道,了解更多產品資訊。不過,部分博客寫手和專欄作家其實與商戶有合作關係,收取商戶提供的產品或報酬,向讀者推介產品。這類文章未必會表明商業意圖,會否違反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

「用後感」要建基事實

據海關的執法指引,如果商戶未能表露營業行為中的商業用意,導致消費者作出購買決定,有機會觸犯誤導性遺漏。指引又提及,商戶僱用知名人士宣傳是合乎常規的做法,不過如果商戶沒有透露與該知名人士的合同關係,讓他佯裝消費者,就有機會違法。
對於博客寫手和專欄作家就某些產品發表的「用後感」,海關在一個研討會上指出,如果有關文章是基於事實而作出評論,則問題不大。但作者若有收受商戶利益,最好在文章中註明。
海關又指,即使作者沒有收受商戶的金錢報酬,但使用了商戶免費提供的產品作試用,最好也在文中寫清楚。


發布媒體會否中招?

至於發布這些評論文章的媒體是否需承擔責任,海關指出,新例加入了免責辯護條款,只要發布的媒體能證明,是日常運作中接受宣傳品以作發布、不知道且沒有理由懷疑發布宣傳品是會觸犯條例,可以此作免責辯護。
雖然如此,但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提醒,在《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亦需留意有關電視節目守則的相關要求,包括守則要求廣播持牌人提供的新聞節目準確、持平及公正等。
記者:畢嘉敏

來源:
http://www.skypost.hk/column/%E5%95%86%E5%93%81%E8%AA%AA%E6%98%8E%E6%A2%9D%E4%BE%8B100%E5%95%8F%EF%BC%9F/007001004061/%E5%80%9F%E5%8D%9A%E5%AE%A2%E5%AE%A3%E5%82%B3%20%E5%AE%9C%E8%A8%BB%E6%98%8E%E9%97%9C%E4%BF%82/109236